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经营性服务,先有目录、再选服务提供者、后签协议,全程纳入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这一顺序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是指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面向访客开展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营、商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活动。
一、管什么:目录定范围,规划定边界
1、服务类别进目录,动态调整
经营性服务实行目录管理,明确服务类别、名称等内容。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2、开展服务须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
开展经营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公园相关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
二、涉及谁:哪些情形须竞争性选择,怎么选
1、四类情形原则上竞争性选择
具有下列情形的经营性服务,原则上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并在目录中明确:投资规模较大、经营期限较长且需设置必要设施设备的;涉及公共安全与人身安全,或者特种设备运营的;专业性较强、技术门槛较高的;对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使用公共经营点位,或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及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同样按办法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
2、选择程序:计划书、公开择优、公示公布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内容、要求、标准,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进行评估论证;计划书征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选择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从业背景、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财务能力,且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服务提供者;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服务提供者并公布结果。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承担经营风险,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签协议:写清期限、费用与责任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服务提供者签订经营性服务协议,载明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经营期限及届满时设施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费用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特点、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要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违反有何后果:整改、解约与退出
1、五类行为先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可解约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由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改正的,有权解除协议:擅自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服务事项;擅自处置经营性服务设施、资产或在设施、资产上设立担保物权;超越协议约定事项范围开展需竞争性选择的经营性服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义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2、标识管理与存量协议处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向签订协议的服务提供者交付统一制作的经营性服务商户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在经营性服务设施显著位置公开展示;协议期限届满、终止的,收回标识。
办法施行前已依法签订经营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原协议内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指导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继续履行;原协议签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国家公园管控要求的,依法终止协议履行,服务提供者有序退出。
3、监督评估与居民参与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将经营性服务实施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运营和协议履行情况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排查潜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目录动态调整、协议续签或解除的依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营性服务有关信息。
鼓励国家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经营性服务;服务提供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国家公园内原有居民。
四、总结
对经营主体而言,先核对拟开展的服务是否在目录内,属于四类情形的须经竞争性选择并签订协议,取得商户标识后在显著位置展示;已签存量协议的,对照办法自查整改,避免因逾期未整改被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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