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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1月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建立经营性服务的全流程管理规则,以目录管理界定可开展的服务类别,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提供者,以协议约定明确生态保护、安全生产与退出责任,并对存量协议设置整改与终止路径。

目录定边界

经营性服务限于一般控制区内面向访客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营、商品生产销售及其他收费活动。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由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并动态调整。

竞争性选择与协议约束

投资规模较大、涉及公共安全或特种设备、专业门槛较高、对保护管理和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服务,原则上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提供者;使用公共经营点位或商业性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及区域公用品牌的同样适用。管理机构编制项目计划书并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择优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签约。协议须载明经营期限、设施资产处置方式、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要求、违约责任,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履约监管与存量衔接

擅自转让服务事项、处置设施资产或设立担保物权、超范围经营、不履行生态保护与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可解除协议。商户标识统一制作、显著位置展示,协议终止即收回。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家公园内原有居民。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评估结果用于目录调整和协议续签解除。本办法施行前已签协议按约定执行,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违法签订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终止、有序退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经营性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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