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实行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制度,建设单位一般应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申报审核。这是《郑州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核心时序,先取得标准名称,再推进立项建设。

适用对象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办法自2026年某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5月9日发布的《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一、谁来办、找谁办

1、申报主体与受理部门

申报主体是建设单位,受理部门为市、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再作出批准。

2、更名的申报主体与条件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导致名称名实不符的,应及时更名。确需更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项目建设施工前或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办理时间同命名批准程序要求;已建成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二、交什么、多久办完

1、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命名、更名应提交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申请表,主要载明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情况;命名(更名)申请说明,主要载明公司简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案名寓意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意见等;已建成项目需提供产权证明;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更名的还需提供原命名批复文件。

2、审批与公告时限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名称怎么起

1、专名与通名的基本构成

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缺一不可。专名是区分其他建筑物的专有名称,通名表明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类别等属性。内部组团名称可按“专名+通名一期”“专名+通名二期”命名。

2、专名的主要限制

专名应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字数一般为2—6个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历史地名、派生地名可适当放宽)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不得使用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名称,不得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经依法批准的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字词;应符合建筑物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环球”“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万国”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般不得冠以“河南”“郑州”等行政区域名称或“豫”“皖”等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确需冠以的应提交证明建筑物用途与所申请行政区域名称层级匹配的佐证材料;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称,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称;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或其简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含同音、近音字);不得直接用外文或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称谓以及历史上官衔、职位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鼓励使用当地有历史文化传承的老地名并保持与原地方位的一致性;同一建成区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与已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3、通名可用词与适用范围

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院、馆、宫、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居、宅、寓、阁、轩、村(新村)、广场、中心、城(新城)、街区、小区等。通名前可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适用范围为:楼(大楼)指10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楼宇;厦(大厦、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园、苑、院一般指有一定绿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民住宅区;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居、宅、寓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层建筑物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中心指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城(新城)指具有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街区适用于以一条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为核心,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区适用于三环范围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三环范围外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该通名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xx金融街区”;小区一般指建筑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建筑不应少于2幢。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等;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不得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应符合通名规范。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四、名称定了怎么用、不办什么后果

1、必须使用标准名称的范围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建筑物标准名称: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共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2、其他情形与违规后果

企业园区(厂房)、仓库等原则上不办理名称批准,确需办理的,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意见,同意后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擅自进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总结

建设单位应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市、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命名申报,材料按清单备齐,更名须先对照三类条件判断是否符合;名称一经批准,在地名标志、证件、公开地图等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名称。

来源

  1. 郑州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目录

目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