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分级组织、工作程序和报告要求写进了《北京市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办法先分灾害等级定组织层级,再规定评估组怎么建、怎么查、报告怎么写和公开,最后落到整改督促和保障。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或者由本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判后提出启动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一、哪些灾害要评估、由谁组织

1、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分级组织

市、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级组织调查评估。原则上,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情形包括: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一定人数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一定人数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启动情形与之对应,按较大灾害的情形执行。

3、特殊情况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市防减救灾委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二、调查评估组怎么建、怎么查

1、人员构成与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可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本级应急等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评估组由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设置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可增设其他专项工作组。

综合组负责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工作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组织会议、统一报送信息、移交问题线索,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人员伤亡和致灾成灾原因,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及灾害影响,查找问题,提出灾害性质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技术组专项报告;管理组负责查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管理组专项报告。

2、技术支撑与配合义务

调查评估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和溯源评估:勘查探测针对灾害影响范围、灾害特征、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变化、建(构)筑物损毁程度等开展测量与数据采集;检验检测鉴定针对岩土体和水质土壤状况、基础设施材料性能和结构破坏情况等;模拟推演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气象水文、承灾体、触发因素等构建模型,还原灾害演化过程;溯源评估针对灾害发生前相关建(构)筑物的设计合规、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维护保养等。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工作程序

调查评估按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程序开展:收集灾情监测数据和灾害影响统计调查数据,以及有关单位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对重点受灾地区现场勘查,走访核实,收集证据,开展座谈与问询谈话;运用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方式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信息接报、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情况;梳理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调查评估应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受灾地区的救援处置工作,可先同步收集资料,待灾情稳定后再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评估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调查评估的信息。评估组应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准确界定责任;发现依法依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有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具备条件的典型措施可开展经验推广,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激励。

三、报告怎么写、怎么公开、整改怎么督

1、报告内容与时限

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灾害防治、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致灾成灾原因、灾害性质、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评估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名;对灾害原因、性质和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时说明。报告涉及的证据材料、专项报告等支撑材料应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调查评估组应自成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天数;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2、批准、印发与公开

调查评估报告由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防减救灾委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报告应经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告经批准后,印发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组成员所在单位,明确整改和防范工作要求;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复盘剖析。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调查评估组应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估报告,并做好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3、整改督促与保障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报告明确的工作建议落实整改和防范工作。自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并组织工作组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评估。

保障方面,市应急、水务、气象、地震、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建立自然灾害专家库,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建立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等毗邻地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市应急、水务、气象、地震、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提供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四、总结

办法把评估启动、分级组织、评估组分工、技术支撑、报告批准公开和整改督促串成一条线:重大、较大灾害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性质严重或存在谎报瞒报的一般灾害由市防减救灾委挂牌督办。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如实提供资料、配合调查,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报告除法定保密情形外向社会公布。从事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可对照报告整改要求与一年内专项评估的时间节点,提前梳理资料台账和整改台账。

来源

  1. 北京市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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