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八章五十二条覆盖认定、规划、修缮、利用、监管全流程。对编制、审批与执法环节而言,预保护期限、规划编制时限、保护图则效力与修缮分类是直接落地的四组约束。

一、认定与名录:条件、程序与预保护

1、认定条件与程序

建成五十年以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历史建筑:体现大连地域历史文化、民俗传统与地方特征;反映大连特定历史时期建设特征;与本市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事件或知名历史人物相关;建筑形制、结构、材料、营造工艺、工程技术具有地域代表性,具备建筑艺术或科学研究价值;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或知名建筑师代表性作品;其他具备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建成未满五十年但突出反映大连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时代特征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也可认定。

程序上,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初选名录,征求政府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政府网站公示三十日;市辖区名录经市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名城保护委员会备案。

2、预保护名录制度

普查、城市更新、开发建设中发现潜在保护价值建(构)筑物,经专家评估需先期保护的,纳入预保护名录。预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经专家论证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总期限不超过15个月;期满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自动退出。确需拆除的,须经专家论证、公示不少于二十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纳入预保护名录对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规划编制与管控

1、编制时限与审批主体

历史建筑批准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十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审批并公布;确需延期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延期一次,不超过6个月。市辖区规划由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县(市)规划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名城保护委员会备案。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保护图则的强制效力

保护利用规划须明确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要素、管控要求、使用功能导向、修缮标准、消防处置、管线改造等内容,同步编制保护图则。图则逐项列明必须保留的核心价值要素与保护利用约束条件,具有强制性管控效力,作为规划许可审批、修缮方案审查、执法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与规划具有同等效力。经批准的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图则强制性内容纳入对应详细规划。规划报送审批前公告不少于三十日,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

三、修缮分类与利用管控

1、三类修缮的报备与审批

修缮按干预强度分为日常保养维护、局部修缮工程、综合性修缮工程三类。日常保养维护无需规划审批,施工前7个工作日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局部修缮工程施工前7个工作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方案;综合性修缮须委托相应资质且熟悉历史建筑保护技术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依法审批,许可前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不少于20日。综合性修缮完工后对照《大连市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开展效果评估,档案归集不全或未达管控要求的不予通过。

2、适应性改造与容积率奖励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可开展改建、局部加建、功能调整,须完整保留外观风貌、历史肌理与特色构件,新增部分落实可逆性原则。外部增设楼梯、电梯、连廊等设施,新增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确权建筑面积的20%;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确需突破的,最高不得超过30%,须联合论证并公示不少于20日。城市更新、片区改造范围内保留历史建筑且实施主体完整承担修缮整治责任与全部费用的,可按保留建筑确权建筑面积核算容积率奖励,奖励仅限本项目使用,不得跨项目、跨片区调剂。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

1、巡查频次与评估要求

区(市)县、先导区每年组织定期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区(市)县每年开展保护利用总体评估,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适应性改造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开展项目后评估,严重违背管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已发放补助、兑现容积率奖励的依法追回。

2、保护责任人与违规处置

保护责任人按权属确定:国有历史建筑代管人为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实际使用(承租)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均无法明确的由属地政府指定。责任人主体变更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拒不履行修缮义务致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出现重大险情的优先应急排险。损毁、擅自迁移、拆除预保护名录内建(构)筑物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追究民事公益责任。

五、总结

对设计单位,重点核对保护图则强制性内容是否同步纳入规划;对审批与执法部门,重点核查修缮分类适用与公示、论证程序是否完备;对意向改造主体,重点测算新增面积是否触及20%与30%两个比例上限。

来源

  1. 大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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