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粤文旅文保〔2026〕33号),原粤文旅文保〔2023〕71号通知已期满自动失效。本轮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规划成果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相关空间信息矢量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规划从业者而言,这既是编制依据的更新,也是成果深度与数据交付要求的同步收紧。

一、适用对象与编制情形

1、应当编制与可暂不编制的情形

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工作,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对规模较大、文物情况较复杂或近期周边有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型项目建设活动的省保单位,应当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对近期周边没有大规模建设活动、规模较小或单体的省保单位,可暂不编制保护规划,但应当依法编制和公布保护措施。

2、组织编制与论证公示

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保护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告施行。承担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规划公布实施前,应由组织编制单位或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规划成果与内容深度

1、成果构成与规划期限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编制说明和空间信息矢量数据组成。规划文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和保护对象、价值评估、现状评估、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和附则。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相一致;期限届满前须重新评估、修订,未修订前仍然有效。

2、保护对象、价值评估与现状评估

保护对象由文物本体和附属文物构成,应列明受保护文物清单及名称、年代、类型、保存状况、级别和历史沿革。价值评估应依据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突出核心价值。现状评估针对文物本体、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规划衔接等现状进行分析,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

3、保护区划

保护区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安全性、完整性和环境风貌协调性要求划定或调整,并按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执行。

4、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由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构成,应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即有保护标志和保护说明、有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有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有规范的记录档案;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日常管理和维护措施;文物抢险加固和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措施;保护区域内的管控要求,即保护区划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调,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还需提出考古工作的相关要求。

三、图纸、说明与矢量数据

1、规划图纸与编制说明

规划图纸应当有现状评估图、保护区划图和保护规划总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划衔接图、保护区划调整对比图和其他专项规划图。现状评估图应标明文物保护对象、保护区划、与文本相对应的主要评估内容和相关数据指标;保护区划图应标明文物保护对象、保护区划边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保护措施,在文物本体和保护区划转折点均应标注坐标;规划总图应标明主要规划内容和综合性指标。编制说明由规划说明和资料汇编构成,资料汇编汇总档案记录资料和各方意见,具体包含:符合要求的地形测绘图、卫星影像图、航空影像图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实测图、历史文献与影像资料;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资料和报告,以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文献;文物保护单位历年保护情况与监测记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文件;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资料或情况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服务设施情况等;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相关文献资料,包括规划涉及的历史文献、著作、学术论文等;规划编制过程文件,包括各方历次意见反馈文件及采纳情况等。

2、空间信息矢量数据

空间信息矢量数据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化技术范式及工作指引(试行)》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相关图层。矢量数据采用gdb文件格式,文件名称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名称”+“矢量数据.gdb”的规则命名。

四、总结

本轮指引将规划期限、成果构成、保护区划与矢量数据交付串成一条完整链条,编制单位在启动阶段就应按国土空间规划期限对齐规划期,并同步准备gdb格式矢量数据成果,避免成果交付阶段返工。

来源

  1.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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