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覆盖总则、申报认定、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检查和附则,为全省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完整的制度框架。
对规划与建设管理实务而言,条例的价值不只在于确立保护原则,更在于把申报条件、规划编制审批、保护责任人、建设管控和活化利用逐项落到操作层面。
一、保护对象与申报认定
1、三类保护对象的申报条件
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保存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相对集中;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展现吉林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铁路沿线城镇发展、东北抗联、东北解放、抗美援朝和新中国工业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中华悠久历史文明、近现代历史进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等进程之一;具有不少于一处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不少于两处历史地段。符合条件的镇、村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对象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地段则针对未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但能够真实体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具备一定规模物质载体的区域,具体包括老街巷、老社区、老广场、老厂(场)区、老校园、老公园、老车站、历史景观、历史河(驿)道、铁路廊道等。历史建筑的确定面向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条例从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征、科学文化价值和 other 价值特色四个方面设定了条件。
条例还建立了预先保护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线索征集和专题研究,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潜在对象,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预先保护对象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被批准公布或核定公布的,预先保护期结束。
二、保护规划与保护措施
1、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均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组织编制机关按对象分别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地段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相关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审批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并备案;确需修改的,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历史建筑则须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方案。
2、保护责任人与建设管控
保护责任人按对象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不明确时,依次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指定。
建设管控方面,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且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大型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等选线原则上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
三、传承利用与监督检查
1、活化利用的方向
条例明确传承利用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白山松水、黑土地等地方特色,加强对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挖掘阐释东北抗联红色文化、冰雪渔猎农耕文化、闯关东文化等价值内涵。在符合保护要求前提下,可以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地方特色文旅标识和文化品牌,打造沉浸式冰雪、非遗体验等新型消费业态,推广吉林老字号品牌消费。历史建筑可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活需要,也可用于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条例同时强调,活化利用应当尊重原住居民意愿,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
2、监督评估与技术支撑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保护工作自评估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评估工作办法,定期开展全省评估并指导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列入濒危名单并督促限期补救,补救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
四、总结
条例将名城、名镇、名村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纳入同一制度框架,申报条件、规划审批、责任人和管控要求均有明确时限与程序。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保护规划须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标志牌须在保护对象批准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建议在项目排期时提前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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