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闽建〔2026〕6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覆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和附属设施,明确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安全第一等原则,建立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

这份文件把宅基地布局、规划许可、风貌管控、危房翻建等环节串成一条管理链条,多项条款直接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规划与用地管控

1、先规划后建设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建设。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防灾减灾、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2、选址与用地计划

选址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蓝线、河道管理范围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用地依法实行计划管理,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3、一户一宅与户有所居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审批与建设管理

1、分类办理规划许可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结合城市更新、村民意愿和需求,差异化确定更新方式和更新政策,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联审联批与台账管理

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自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完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乡镇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归档留存审批、建房管理等资料。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图集与设计

县级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村民自建房立面图集和通用图集。立面图集提炼当地传统建筑风貌的“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房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其他村民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

三、使用安全管理

1、结构安全排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住建部门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村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汛期、台风暴雨、重大节日等重点时段的土木结构房屋。

2、经营性用途“先审批、后经营”

村民自建房确需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经营”: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加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在已取得规划许可且依法完成建设、消防等审批备案手续的经营性自建房内设立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重点监管对象

各有关部门按权限指导乡镇加强对下列村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三层及以上、且改扩建三年及以上、且使用人数9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位于地灾点、易泡水、50年以上的土木结构房屋;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用于餐饮、住宿、超市、网吧、影视歌厅、棋牌室、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托管服务、教育服务、养老服务、体育健身等经营场所的;礼堂、祠堂、宗教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等农村公共用途;经排查或鉴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危险房屋翻建

1、就地翻建审批

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根据审批权限依法就地翻建审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自建房,经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改造的,在符合“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符合本地区现行用地标准的情况下,允许旧宅基地按照当地规定翻建。

2、特殊区域翻建规则

位于国省县乡干线、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危险房屋,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组织评估后依法予以修缮加固或异地新建。确实无法加固或迁移的,在符合“一户一宅”且不占用公路用地及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翻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现有房屋占地面积,层数不超过原屋层数。位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按类似原则处理。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外的危险房屋,原住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及做好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3、传统建筑与历史地段

对属于危险房屋的古厝、祠堂等传统建筑(不含文保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遵循能保则保原则,优先采用加固修缮方式;确需改造的,应统一收集旧构件、旧材料。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进行修缮改造时,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遵循“原址保护、最小干预”原则,以测绘建档图纸为基础制定修缮方案。

4、异地建设与过渡安置

位于地灾点等无法通过翻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属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控制不能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村民可申请在同村范围内异地建设,但应符合土地、规划等管控要求。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六类重点对象,农户可依法依规申请翻建补助。

五、监督执法

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统筹采取常态化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及风貌管控各项政策措施。县级有关部门畅通村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使用安全等问题隐患反映渠道,构建多元社会监督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对村民自建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总结

这份办法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风貌管控、危房翻建等环节纳入统一监管链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核发、地质灾害风险排查等方面承担明确职责。实务中建议对照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梳理本地宅基地布局安排与危房翻建审批流程,确保2026年10月1日施行前完成衔接。

来源

  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闽建〔2026〕6号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目录

目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