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怎么用、哪些能备案、哪些不能碰,实务中常常边界不清。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设施农业使用土地指南》(自然资发〔2026〕146号),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附属设施比例规模、备案要求四个部分给出统一口径,是当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和日常监管的直接依据。
指南的思路是先划“可为之界”,再列“禁止之项”,最后落到比例与程序。以下按原文顺序梳理,供规划编制、用地审核和执法监管对照使用。
一、正面清单:按原土地用途管理与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正面清单分两类:一类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另一类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破坏耕作层、是否建设永久性设施。
1、按原土地用途管理的设施类型
这类设施按原地类管理,包括:利用耕地、园地等兴建的不破坏耕作层、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含育苗育秧)的温室大棚(含耳房,参照“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桩架等设施,其中直接通过铺设透水砖、预制板等方式建设、宽度小于2米的生产通道不视为破坏耕作层;未建设永久性圈舍、未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利用耕地、园地等零星散养畜禽;符合《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GB/T 43508-2023)标准前提下在水田中复合种养稻虾、稻鱼等;未兴建设施前提下使用池底未硬化的养殖人工坑塘水面开展养殖;未兴建设施前提下使用池底未硬化的自然坑塘水面开展生态养殖(严禁投放饵料、设置增氧机等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养殖活动);以及面积较小的泵房、水井房、蓄水池、水肥一体化首部等农业设施和苗情、墒情、病虫害、气象等监测设备。
2、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设施类型
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分为四组。作物种植(含食用菌培植)设施包括: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立体栽培、无土栽培设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厂化育种育秧育苗及配套的基质配置、精量播种流水线、工厂化种植调温设施;与生产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分拣包装、农产品初加工、仓储保鲜等配套设施;智慧农业中的物联网机房、农业大数据采集点、数字智能控制设施;以及单层、不大于15平方米的看护房。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含桑蚕和蜂等特种养殖设施)包括:养殖圈舍等畜禽生产设施,工厂化养殖车间,陆基、海水、咸水养殖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与畜禽养殖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自用饲草饲料加工存储、冷冻速冻、农产品初加工等附属设施;与水产养殖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渔获渔机具存放晾晒、增氧投饵、水产养殖用水及尾水处理、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集中增温供暖调温附属设施;疫病防治、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附属设施;畜禽繁育设施、水产苗种孵化及培育附属设施;以及单层、不大于15平方米的看护房等附属设施。原文注明,特种养殖名录由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特种养殖要求直接服务于农业,不得将赛鸽、赛马等纳入名录。
规模化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包括晾晒场、粮食等农产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附属设施。其他设施包括:设施农用地必须配建的场内道路,其中用于生产设施之间连通的场内道路可按生产设施管理,宽度上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单层简易板房结构、面积较小的办公管理用房、员工食堂宿舍,允许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面积上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林下经济附属设施中不属于直服设施的,经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可纳入清单。
3、兼容使用要求
在用地类型、基本功能和设施结构不改变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设施兼容自产农产品等就地展销、直播带货,农业无人机起降,农业技术科普、研学体验等功能;在不并网发电前提下,允许在设施农业顶部布设自用光伏发电设备。各省(区、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兼容使用的具体要求。
二、负面清单:十类不得纳入的情形
负面清单共列十项:别墅、私人会馆、住宅住宿、会议场所,以及其他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采土采矿采砂采石设施;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超标准的办公管理用房、员工食堂宿舍、看护房;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兼容使用政策的展示展销、直播带货,农业无人机起降,农业技术科普、研学体验设施;新建7层以上的楼房猪场、奶牛设计存栏1万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实际位置与备案位置不一致或实际面积大于备案面积且经营主体拒不整改的设施;未按照建设方案兴建且经营主体拒不整改的设施;设施农用地备案要件弄虚作假的设施;其他与设施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设施。
1、与兼容使用政策的衔接
负面清单第五项与正面清单的兼容使用要求直接对应。同一类功能,符合兼容使用政策可以保留,不符合则列入负面清单。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改变用地类型、基本功能和设施结构,以及是否履行省级细化要求。
2、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负面清单后三项指向备案环节的失信与违规情形:位置面积不一致且拒不整改、未按建设方案兴建且拒不整改、备案要件弄虚作假。这意味着备案不是一次性手续,建设过程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同样受到约束。
三、附属设施比例与规模参考标准
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畜禽养殖附属设施原则上控制在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水产养殖附属设施原则上控制在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南方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附属设施控制在5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附属设施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5亩。桑蚕和蜂等特种养殖用地比例和规模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四、备案参考要求
1、备案要件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由经营主体按本行业相关要求拟定,包括经营主体、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用地规模、高度、层数等。设施农业土地使用协议要求经营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利并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用途、建(构)筑物拆除及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备案期限不得超过取得土地权利的期限。设施农用地部分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应当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永久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同意书。面积较小、农户自主经营且投资规模较小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要件可适当简化,无需开展勘测定界,并可采取简易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
2、备案流程
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要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权利取得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是否允许备案提出明确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备案要件内容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说明不予备案原因,备案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管理模块中要录入经营主体、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高度、层数等核心信息。面积较小、农户自主经营且投资规模较小的设施农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备案与否不作为判断变更调查地类或用地合法合规性的唯一标准。
五、总结
指南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比例规模、备案要求构成完整闭环,实务中应先判断设施属于按原土地用途管理还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再对照负面清单排除,最后核比例、备要件。办理具体项目时,涉及场内道路宽度、办公管理用房面积上限、简易备案标准、特种养殖名录等事项,需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细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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