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文件对停车设施作出四类划分,明确了组织管理、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各环节的部门职责与操作规则,面向规划建设与城市管理实务,以下按原文脉络梳理要点。

一、适用范围与设施分类

1、市区四区及功能区统一适用

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功能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2、停车设施分为四类

停车设施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指城市道路外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提供停放的场所,含按规划独立建设和建筑工程配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指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设置的短期内供停放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指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建设

1、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停车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指导监督、人行道机动车泊位设置管理、推动泊位共享、建设管理市级停车监管平台、制定停车数据接入标准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泊位(不含人行道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做好建设指导。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更新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行为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停车场属地管理和联合指导协调。市财政部门研究市、区两级停车收费资金分成制度,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等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盘活。市交通运输、数据资源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协同实施。

2、规划编制与配建落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引导政策以及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公共停车场布点位置。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城建计划。公共停车场可依法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停车泊位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分割销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土地出让时规划明确的配建公共停车泊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接收主体后及时接收并登记资产、入账核算。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住宅小区改建、扩建停车场和新增泊位时设置共享充电区域。

三、使用管理与经营规范

1、平台与收费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市级停车监管平台,归集市区停车设施数据用于行业监管、决策分析和执法辅助;各区(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停车数据采集、更新并按统一标准对接。全市停车运营统一平台建设应依法招投标,面向社会提供停车诱导、泊位查询、共享停车等服务,并与市级停车监管平台数据互通共享。收费停车场鼓励采用电子感应设备等便捷收费方式,不得拒绝人工支付和现金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及时调整。

2、经营管理者义务与路内泊位管理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遵守十一项规定,包括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商住一体项目公布并标明商业与住宅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区域、按审批标准收费、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开展量值溯源、登记进出车辆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控制扬尘噪声影响、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在标准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停放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向市级停车监管平台上传泊位信息与车牌识别信息等、禁止危险物品车辆在非专用场地停放并及时报告等。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制定巡查监管制度,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并妥善保管记录,负责日常维护并及时报告需调整或撤销情形。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设置和撤除;对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影响、周边公共停车场可满足停车需求等情形应予撤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四、总结

对照征求意见稿,规划与建设管理岗位可先核查两件事:配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接收主体是否已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数据是否已按标准接入市级停车监管平台。

来源

  1.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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