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优化住宅多样性空间规划管理的若干措施》(狮自然资源规〔2026〕2号),经2026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7日。措施围绕架空抬板、首层配套、地上停车、立体生态住宅、套内品质、城市界面、电动自行车配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架空抬板与首层公共配套

1、允许住宅架空抬板

允许住宅小区地上设置架空平台,平台以下(含平台以下的建筑楼座水平投影空间)可设置停车功能、非经营性应建公服、市政设备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平台以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应急车、装卸车车位除外),不宜设置经营性功能用房。建筑楼座应与架空平台一体化设计,架空平台上建筑基底面积占比不大于30%。架空平台以下非经营性功能的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以架空平台(含覆土)上皮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平台以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密度。平台按地上低层建筑要求退线,室外地坪覆土深度不少于1m,地坪标高不应高于周边城市道路6m,防护栏杆、女儿墙体等上皮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7.5m;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设置公用小区入口门厅处可放宽至9米;行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0米,停车位宽度不少于2.5米;顶板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0米,顶板面层防护设施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坪1.5米。设置地上架空平台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阶段应组织专家结合场地现状、城市景观、结构安全、消防疏散等开展论证,并按内部工作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审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鼓励首层增加公共配套

鼓励利用住宅(含抬板住宅架空平台以上)首层空间设置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儿童游乐、老年休憩、健身区、共享书吧等非经营性公共休闲空间及公用配电房等非经营性公共配建。住宅首层空间的建筑面积(住宅楼座水平投影范围内)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公摊面积;局部架空作为室外公共空间的不计入建筑密度。首层空间开敞面及非经营性公用配套用房累计长度达周长40%及以上的不计入计容面积,可采用透明围护构件或格栅等通透隔断围合。鼓励设置全天候开放式风雨连廊,宽度在4.5米及以下,高度控制在3米至6米内,不计入计容面积和建筑密度。除相应文件另有规定外,首层空间后期使用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上停车与立体生态住宅

1、鼓励设置地上停车设施

鼓励住宅项目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停车楼等形式完善停车设施。地上停车楼可独立建设或与应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及必要的设备用房合建,合建部分只能设置在停车楼首层,且不得超出停车楼水平投影范围,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不应小于其总建筑面积的65%。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含合建部分)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水平投影范围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绿地率时建设用地面积基数扣除该范围。地上停车楼宜采用框架混凝土结构,不宜建设机械停车楼。

2、持续支持立体生态住宅

持续支持探索“立体生态住宅”建设,形成层层有街巷、户户有庭院的建筑形式。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独有植树平台或奇偶层错层设置的植树平台,平台不封闭、无围护结构,绿化部位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平台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的60%,进深方向不应与阳台合设,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设置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开敞式整体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开敞式公共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进深方向不应与阳台合设;不得设计带有敞开连廊(内天井)的户型,应设置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休闲平台及底层休闲架空空间。每套住宅空中花园(植树平台)的外挑尺寸大于2.4米且小于4米,建筑转角处最远可设置至相邻垂直两边延长线的交点。项目内部日照按建筑主体测算,对项目周边日照执行相关建筑日照技术标准;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距按建筑主体(不含外挑的绿化植树平台)计算。

三、套内品质与城市界面

1、提升户型套内品质

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0米,且不应大于3.6米;跃层客厅和餐厅的层高可放宽至不大于7.2米,客餐厅及与之相连的阳台上方均允许挑空。住宅入户大堂及首层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3.6米,且不应大于9米。鼓励住宅设置封闭阳台,涉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景观节点及城市风貌管控区域的高层建筑原则应设置封闭阳台,其余高层建筑及低、多层建筑宜设置封闭阳台。阳台设计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1/2面积计入计容面积,超过2.4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住宅建筑外挑阳台面积总和按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20%控制。飘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凸出深度不得大于0.7米。阳台、凸窗、空调外机搁板、入户花园、外廊、露台、退台、设备平台、防火挑檐、结构板、花池等房屋附属空间(不含立体生态住宅的植树平台、公共休闲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栋楼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5%。

2、优化城市界面空间管控

架空平台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墙体;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架空平台沿城市道路的外墙面、建筑底部(不少于两层)、裙楼应采用干挂石材、高端金属板材、玻璃幕墙、定制陶板等高品质耐久饰面材料。沿城市主要景观界面、主干路两侧、沿河流、公园、海岸等自然景观一侧的住宅小区立面空调外机搁板、设备平台等应结合立面设计隐蔽设置。

四、电动自行车位配建

1、配建数量与选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须划定一部分地面空间供群众停放电动车。非机动车位应不少于1位/户,户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配建应不少于2位/户;应按照不低于5:1(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充电口数量)配建比预留充电设施位置;停放充电场所应优先采用地面独立敞开式车棚/专用地上非机动车库。

2、消防安全与实施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住宅首层公共架空层、景观架空层、空中花园及面向公众开放的架空空间,不得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设施;以架空平台、底层独立非机动车库形式设置的,须与住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采光通风井完全独立防火分隔,面向室外不封闭,并按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导则配设施。地下一层原则上不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的,应设在地下首层、独立防火分区、独立出入,配火灾自动报警、机械排烟、自动喷水、应急照明疏散指示,且不得与机动车库未分隔混用、不得延伸至地下二层及以下。规划方案中应明确充电场所车位数量、位置、雨棚设置及疏散通道设置,明确防火类别、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消防设计要求并纳入后续施工图审查内容。

五、总结

本通知施行前的本级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后续上级出台文件存在冲突的按上级部署落实;新出让项目以及施行前已出让但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涉及架空平台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宜在方案阶段即组织专家论证并履行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程序。

来源

  1.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住宅多样性空间规划管理的若干措施》狮自然资源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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