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不少企业反映集中的实务难题。乌鲁木齐市就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系统安排,明确适用范围与条件、组织实施机制、分类处理办法,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的相关问题处理规则。

需要先行把握的是边界:该意见适用于因上述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项目,同时须满足建成投用与产业政策、权属清晰、规划管控、强制性规范等方面的条件;认定为闲置土地、关闭退出类化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及工业地产类项目,不在申请范围。

一、适用范围与组织实施

1、申请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项目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土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涉法涉诉、司法查封、抵押纠纷等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控区域,未列入政府征收、收购储备计划,不在五年内改造及近期重点建设范围;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安全等强制性规范要求。

2、市级统筹、区县负主责、部门联动

实行市级统筹、区(县)人民政府负主责、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负责用地手续完善、方案审查、规划核实、地价核定、不动产登记;市工信局负责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性审查;市住建局负责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验收备案书面意见并追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管局指导监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征缴;市国动办负责人防配建核实、易地建设费追缴、竣工验收备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法完善环保手续、指导协调完善安全生产手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摸排核查、建立台账、协调落实处置措施。

3、四步工作流程

分析研判,由区(县)政府组织街道(乡镇)、园区管委会和本级相关部门摸排研判,形成办理意见;建立台账,清单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出具意见,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按职责向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认定意见;办理登记,登记中心依据规划核实认定意见、市住建局和市国动办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加快办理。

二、分类处理办法

1、用地手续不完善

依法处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明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给予补办用地手续。因征地滞后、规划调整造成手续不全的,由辖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现行规划的依法处罚,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拆除、恢复原状。土地四至清晰、无权属争议的,以实测界线确定宗地界址,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现状工业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年期与已批准年期一致,涉及农转报批的按程序补办。

2、规划手续不完善

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出具《项目规划核实认定意见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审批内容的,核实土地出让金缴清后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存在移位、加层、扩建等情形但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置后,不再重新办理两证,依据审定规划方案出具核实认定意见;未取得许可证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质量与消防合格的,依法处置后补缴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核实认定意见。报审规划方案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制造业及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另行计算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5%。

3、未验收、未备案项目分类处置

未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住建局、市国动办出具书面意见后申请登记。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且未改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此后建成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委托备案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的按原设计规范审查整改后复评;未完成质量竣工验收的,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涉及人防工程的另做专项检测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已完成验收但未备案的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的,完成检测评估认定可安全使用后依法处置;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补缴后出具意见。煤炭、化工、电力、冶金、能源、工业等专业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4、违法建设分类处置

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或发生的违法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规范要求且经认定尚可改正的,依法处罚后按程序办理手续;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在缴纳期限届满前申请并经批准,不再计收加处罚款。与规划许可不符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不予处罚,包括:建筑物位移且间距满足规范、未超出红线的;建筑高度不符但未超出上位规划及特定地区管控要求且满足规范的;外立面不一致但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的;因生产工艺变化增减楼梯间、风井、设备间等且与审查合格施工图一致的,以及红线内设备用房、值班室、雨棚、厕所、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等出现位移或尺寸不一致经认定为轻微差异或满足规划要求的。

三、登记衔接事项

1、材料补正与用途记载

企业可持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职能部门应予补证或复印存根,通过查询档案出具来源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且用途不一致的,除法定不予登记情形外,继续按原记载用途分别登记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用途。

2、高标准厂房分割与仓储物流参照

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空间提供给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登记簿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和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业主共有登记。仓储物流类项目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四、总结

该意见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实务中建议先对照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逐项核验项目条件,再按手续类型分类推进,避免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无效投入。

来源

  1. 乌鲁木齐市解决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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