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重庆市涪陵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作为涪陵区分区规划的细化,与村庄规划共同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经区政府依法审批后,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出具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与成果组成
1、适用范围
“通则”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无需编制村庄规划或已批复村庄规划经评估不再适用的乡村地区,涵盖农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编制详细规划且短期内不进行城镇建设的地区,确需进行合理乡村建设的,可参照执行。
2、成果组成
成果分设区级和村级两个层级:区级成果为“一文本一图集一附表一数据库”,是实施“通则”管理的依据;村级成果为“一图一表”,作为基层开展具体工作的参考,管理的具体空间范围和要求以区级成果为准。
二、底线管控
1、重要控制线
乡村建设应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矿产资源保护线、其他重要控制线等管控要求。其中,至2035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5.1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5.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小于277.08平方千米。其他重要控制线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线、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灾害风险防控涵盖洪涝风险控制线和地质灾害风险控制。
2、负面清单与重大项目避让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和涪陵区分区规划,确定负面管控清单,明确限制和禁止行为。乡村建设应合理避让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大规划项目实施空间。
三、建设用地管控与用地指引
1、规模与统筹管理
全区村庄用地(203)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适用范围内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各村确需突破本村规模的,可跨村统筹平衡:同一镇街内平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跨镇街协调的应提交指标协调方案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难以跨镇街协调的,采取复垦复绿方式补充指标来源。
2、用地指引
用地指引按项目类型展开:农村住房用地类型为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地类)、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地类)、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乡村产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工矿用地(10地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地类)等,单个项目超过30亩确需在乡村地区布局的,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公园绿地(1401地类)、广场用地(1403地类)、殡葬用地(1506地类)等。
四、建设要求与实施管理
1、建设要求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满足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风貌等控制要求。新建、改(扩)建农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12米;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建筑风貌应传承巴渝民居特征,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色彩以原生材料本色为主色调。
2、实施管理
依法批准的“通则”可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管控要求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建立实施台账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经批准后应主动向公众宣传,将相关用地指引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则”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调整,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分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
五、总结
《规定》将底线管控、用地指引、建设要求与实施管理统合于一份“通则”,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批依据。实务中应重点关注适用范围界定与底线管控要求,在项目策划阶段即对照负面清单、重要控制线及用地指引逐项核查,避免在规划符合性审查环节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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