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巴中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印发《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巴农规〔2026〕1号。

该办法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清晰、法律法规未限制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后组织实施的流转交易行为,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相关活动,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自规、住建、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制定交易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指导监督,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市场规范化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并参与交易。

该办法规定市、县(区)规范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并入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八统一分”模式开展服务,明确市级、县(区)级平台及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网点各自职责,鼓励引入公证、金融、保险、担保等组织。交易品种以交易目录为准并可动态调整,交易须具备权属合法清晰、主体适格、符合规划环保等条件。交易按提交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档案归集程序进行,底价可综合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确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及相应限额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须进场公开交易,特定项目经民主决策可走“绿色通道”,并规定了交易中止、终止情形。

该办法还要求平台做好数据管理与推送,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享受涉农优惠政策,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并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平台应加强内控与风险管理,明确违规违法违约的法律责任及禁止行为,交易规则由市级平台依据目录制定,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没有限制的、权属清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后,组织实施流转交易的行为。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巴中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制定《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市、县(区)发改、财政、自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市场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规范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入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职能,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结算、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监管和分级办理业务的“八统一分”模式,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九条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流转交易鉴证,筹办农村产权流转项目推介会,指导县(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收集、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线下线上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指导辖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开展业务咨询和政策宣传,指导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策划包装,收集、核实、汇总、报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村(社区)可以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点,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引入公证、金融、保险、担保等组织,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咨询业务。


第三章 流转品种和方式

第十三条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鼓励农村产权流转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归属清晰;

(二)交易双方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保护、质量安全、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向所在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或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以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四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交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档案归集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农村产权出让方(业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出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发布。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对农村产权出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推送至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对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推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必要时可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审查确认。符合流转条件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信息;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依照流转交易规则对意向受让方(竞投方)提交的受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标的物产权流转交易,确定受让方。

对采取联合体方式报名参与交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交易协议,并以其共同确认的联合体中任一成员或其拟新成立的公司作为交易代表,全权参与交易活动。

意向受让方入场流转交易须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专门保证金账户。交易保证金缴纳、管理等由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制定具体规定。

(四)签订合同。在流转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交易合同。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审查审核。

(五)价款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价款结算、项目验收及产权交付。

(六)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出具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产权转移合法合规并反映交易标的基本信息的交易鉴证。

(七)档案归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材料、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  资产流转交易底价,可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单项合同估价超过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单项合同估价超过3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十条  以下农村集体产权,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流转交易:

(一)可由本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的市场主体直接承接实施的项目;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限额以下且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财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限额以上范围内的,权利人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二十二条  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限额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项目,应将民主决策、流转交易结果等资料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示。权利人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涉及农村产权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形导致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引起中止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应当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确认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系统,做好交易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应将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数据实时推送至巴中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管。

第二十七条  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办理《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农村产权,凡符合享受市、县(区)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法律咨询、代办权证等服务。

产权流转交易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政府公益性补助范围,县(区)级财政按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政策性免收交易服务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稳健安全、高质高效。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中介服务机构有违规违法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问题线索,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干扰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以上情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依据《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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