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天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规范天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印发《天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制度》峨政办发〔2026〕14号。

该制度适用于天峨县行政区域内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投入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活动,明确实行县级集中统一管理体制,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制度要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该制度对规划设计及报批作出规定,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布局,规划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项目库;初步设计须在实地测绘勘察基础上落实“六方会审”制度编制,明确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水资源论证、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及投资概算等要求,初步设计经评审批复后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该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五制”管理,对项目法人职责、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检验、施工管理、监理程序和设计变更等作出具体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规范管理费列支比例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经工程设施试用、县级初验、市级竣工验收后完成上图入库;同时建立“县负总责、乡(镇)级主导、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落实“五有”目标,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该制度由天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天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峨县行政区域内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投入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管理活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县级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质量管理、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使用计划,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自治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和沟通,协调将全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范围和项目库;负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推进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配合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拨付,推动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安排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占用耕地“进出平衡”和补足工作的“进出平衡”方案的审查;负责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对新增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认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涉及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农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统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库建立、资金争取、县级验收及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从业单位行为;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项目调度统计工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技术宣教培训;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大中型灌区高标准农田涉及的斗渠及以上渠系配套、改造和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行,保障高标准农田塘坝(蓄水池)正常蓄水灌溉,提高灌溉用水保证率;合理配置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灌溉用水,提高农田防护林生态效能;指导节水农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审计部门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环境评估,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等要求;监督高标准农田土壤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控制等;对农田生态系统进行监测,提出项目建设环保建议。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配合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监督项目村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谋划储备、计划申报、建后管护等。配合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相关业务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验收、耕地质量评价、工程复核等)。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报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布局实施,逐步把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按照全市规划提出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重点项目、措施安排,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农田建设规划。规划要依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三调”及国土年度变更调查的耕地、具体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入库单个项目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并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全县农田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项目所在乡镇和项目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等形式,落实“六方会审”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相关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上报。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库的项目应明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区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具体地块、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内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规划编制的建设内容,组织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复审,待复审通过后,列入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纳入市级和自治区级项目储备库。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县级项目库,不得推荐纳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不得入库国家重大项目库和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对项目区符合建设条件的耕地进行调查摸底,逐地块、逐措施、逐农户对接签字确认,重点工程(田间道路、灌溉水渠/水柜等)措施须签订用地协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乡镇、村两级出具明确建设意见,并充分征求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

(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暂缓在蓄滞洪区等不稳定区域建设。及时将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具备条件的撂荒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交叉比对,避免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立项。

(二)项目区建设必要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基础设施,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补划方案须报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和地质勘察。

(四)禁止拆除干、支渠,尽量保留原有农渠。确需拆除的农渠,要统筹土地平整、田块规划、方便大型机械作业等因素开展科学论证评估,优化灌溉系统设计方案,可补充建设必要的农渠、输水管道等设施,确保项目区耕地春浇或冬灌需要。

(五)因土地平整等确需采伐农田防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严格落实防护林更新采伐同步制度,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更新造林,数量不得少于采伐数量。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选择适宜当地特点的速生高大乔木,并充分利用项目区农村道路、沟渠和现有林带,实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同步配套林木灌溉设施。

(六)项目应将农田防护林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纳入投资概算。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展绿色(新)工艺、产品、技术、装备、模式的综合集成及示范推广应用;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初步设计工作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经评审通过批复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等“五制”管理。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终身负责。项目法人职责原则上由县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服务中心履行,也可根据实际委托相关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设计报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所在乡镇、村开展项目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职责是: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提出招投标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 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具体责任。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违法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 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监理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标准和规范施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监理单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管理期内不得参与天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同体监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进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的,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业务资质原则上不低于原派驻人员;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业务完成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驻场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但下列工作除外: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签发施工图纸;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审签工程拨款申请;签发变更、索赔、违约有关文件;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须持证上岗,驻场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并签发施工图,未经签发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跟踪检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审签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合同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的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评价、结算、验收、审计等全过程执行合同制管理。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合同中确定的权责和义务。招标和委托业务应订立书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的约定。超出合同范围实施的建设内容应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施工中标人派遣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公告公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数量等采取会议通报、媒体公告、张榜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或终止项目。

(一)项目变更坚持优化农田及田间灌排、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合理控制预算支出,节约投资成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进行的必要的项目工程总体布局(项目土地平整区域和平整方式及土方量)、主要建(构)筑物、投资规模、技术标准、施工组织方式等重大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项目所在乡镇(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单位一致同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编制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经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不得变更调整为其他建设类型,确保批复下达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质量和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的微地形调整、土方平衡优化,灌溉与排水工程的灌溉渠道(管道)走向布局局部调整、排水系统和排水渠道断面尺寸及坡度微调,小面积灌溉设施更换更高效的部件,道路线形优化微调和路面材料优化选择,农田防护林栽植密度和结构优化调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施工顺序调整等一般性优化调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法人单位四方签证后,法人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巡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定期完成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线上线下统计报送工作。


第五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计划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智能化信息化等工程内容、项目信息公示等,以及与农田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施工费、耕地质量监测费、土壤墒情监测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监测(复核)费、工程审计(查)费、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等。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必要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地方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据实列支。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后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支付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上图入库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标准,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批复,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绘制完成项目竣工图,并按要求设置项目标志标识和竣工公示牌。

(二)项目实施优化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优化调整方案或批复的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三)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安全稳定,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等四方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完成工程量复核并出具规范的工程量复核报告,完成耕地质量评价报告。

(六)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七)项目资料、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八)完成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不予开展县级初验:

(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项目。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审计的项目。

(三)重大设计变更未报批的项目。

(四)建设期内有关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和群众反映存在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项目。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四)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五)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六)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 空间位置等;

(七)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工程质量安全可靠,设备运行安全稳定,项目功能发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规范的审计报告;遵循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制度落实全面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组卷规范完整。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评定为: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或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擅自对项目进行重大变更或项目主体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付等违规情况;项目验收相关资料严重缺失。

第四十二条 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完工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二)县级初验。项目通过试用后,施工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初步验收,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启动县级初步验收程序。初步验收应当与项目绩效考评相衔接,围绕项目建设任务完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建设效果、建后管护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验收组,及时开展项目初步验收。验收组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完成验收后出具县级初验报告。

(三)市级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验收反馈意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更新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市级竣工验收通过后,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第七章 建后管护和资产移交

第四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护,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级主导、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标准、有人员、有资金、有考核的“五有”目标,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村进行资产移交,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第八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标资料、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检测资料、复核资料、验收资料、财务资料、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各种单项工程表册和到户花名册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档案资料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条款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天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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