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制定《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桂林市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落实等情况,市级每年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资金激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评选出“耕地保护贡献奖”乡(镇)8个,“耕地保护优秀奖”乡(镇)18个,对获“耕地保护贡献奖”乡(镇)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20万元,“耕地保护优秀奖”乡(镇)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10万元,总计340万元。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条 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对象评定程序。
(一)组织评定乡(镇)拟激励名单。每年7月,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桂林市对各县(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对乡(镇)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落实情况,提出26个受激励乡(镇)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市级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乡(镇)候选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分别提出“耕地保护贡献奖”“耕地保护优秀奖”拟激励乡(镇)建议名单。
(二)确认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每年8月,经评定后的桂林市拟激励乡(镇)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年度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六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包括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以及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撂荒耕地治理等耕地保护有关任务完成情况;
(四)耕地恢复过渡期方案年度落实情况及流出耕地整治恢复情况;
(五)上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直接取消当年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未完成的;
(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不合格,以及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四)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方面引发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规违法的;
(六)其他不适于激励的情况。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建设相关工作,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耕地保护相关方案规划编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改恢复、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保护日常监测监管和动态巡查、田长制管理工作等,以及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委干部、巡田网格员(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误工及巡查补贴,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九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激励的乡(镇)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乡(镇)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上级有关政策,建立完善本级耕地保护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