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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1-30 14:44:48 601阅读

2024年1月1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山水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若干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矿山项目”)是指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实施工程治理的活动。除按照本办法管理外,还应遵照《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提出具体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谋划储备和申报。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相关规划,是谋划储备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管或组织实施,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指导、子项目监管或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


第六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各阶段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


第七条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针对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科学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及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已列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等,就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等深入研究,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分析评估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相应地质环境、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工程范围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应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并充分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有关技术要求,对于范围和规模较小、实施期限较短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达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要求。


市、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可实施并对审核结果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


项目入库审查抽取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项目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入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经入库审查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有相应专业资质单位开展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明确各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项目预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审查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审查结论提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汇总,形成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项目。原则上入库三年未得到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退出省级储备库。


第十四条  择优确定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应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山水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矿山项目根据治理面积定额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分年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储备等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总体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审计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其中,对施工单位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项目实施区域不发生变化,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调整较小的(实施内容调整涉及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总体设计方案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项目确需对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作出重大调整的(实施内容调整涉及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10%),总体设计方案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总体设计方案变更经批准同意后,所涉及子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同意,不得“边报批、边施工”。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69-2022)等标准,由主管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部门,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类规范开展子项目验收。


在子项目分别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总结和自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在县级自验基础上,开展项目市级初验,初验合格,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整体验收。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收到市级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组织项目整体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审查等方式,核实项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综合效益等完成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视情邀请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项目整体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体验收主要对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总体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效果的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适应性管理、后期管护监测、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验收审查。


子项目主要对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技术及效果、绩效目标和修复成效、后期管护和监测措施、资金来源和使用等进行验收审查。


项目验收涉及地类变更的,按规定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验收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可提前确定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职责和受益情况等,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对于项目设置监测点、明确监测指标的,后期管护协议还需明确监测管护责任。鼓励引入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竣工验收形成的各类文件均属于档案管理范畴,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项目管理单位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留存整套项目资料。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该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具体包括与项目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下达项目申报通知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拟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项目申报文件逐级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随资金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总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并将监控结果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绩效目标无法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预计或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存在风险等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项目预算、暂停项目实施或收回省级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或年度终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既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逐级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省财政厅可视情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项目实施进度、修复成效等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现场核查,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省自然资源厅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系统,完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建立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的全流程监测监管,跟踪掌握项目资金执行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定期通报省级补助资金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压实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应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按规定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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