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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61号

微信用户13133实施监督 2023-04-20 17:05:33 1962阅读

2023 年4 月19 日,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耕地保护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 2022 年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核实举证。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成果为基础,采用内业影像比对、外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变更调查初步发现的耕地流出问题逐地块核实举证,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和合法流出的图斑进行拍照举证,并纳入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未经批准改变耕地地类的图斑,摸清数量、位置、变化地类等,纳入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同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摸清除国家和自治区下发图斑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完善问题台账。

(2023年4月 20 日前完成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问题核实举证工作并长期坚持)


二、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问题整改具体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中“非农化”和种植枸杞、葡萄、经果林等“非粮化”情形,限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于违法违规占用一般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形,原则上应依法复耕,确实无法恢复的,在查处到位后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情形,原则上恢复耕种,确实无法恢复的,依法依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023 年4月27日前完成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并长期坚持)


三、及时组织验收复核。

按照县级自验、市级验收、自治区抽查的程序,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对问题地块整改情况逐地块进行验收复核,重点审查恢复耕地数量质量、复垦复耕措施、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等内容,经验收合格的耕地纳入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变更调查数据库。

(2023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问题验收工作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厅成立耕地流出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厅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局、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为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组 长:李少军 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成 员:高 岩 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郭建林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处长汪永平 执法局局长张建新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褚小东 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院长孔德峰 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耕地保护监督处,牵头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和组织自治区级抽查。领导小组下设 5 个工作督导组,负责分片包抓,跟进督导五市及所辖县区落实整改措施;实地检查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


第一组:负责银川市

组 长:高 岩

成 员:叶青海、杨 娟、马闹闹


第二组:负责石嘴山市

组 长:汪永平

成 员:陈 炜、张 瑞、常英


第三组:负责吴忠市

组 长:张建新

成 员:刘志坚、尹水镜、李明


第四组:负责固原市

组 长:孔德峰

成 员:苏长贵、韩 冲、马海涛


第五组:负责中卫市

组 长:褚小东

成 员:马学江、傅治国、刘春洋


(二)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耕地保有量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国家分解下达的任务控制数的,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的,年度内本地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各地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抓紧落实排查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耕地流出问题图斑的举证、整改、验收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

强化2022 年耕地流出排查整改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建立整改情况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机制。五市自然资源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组织复耕耕地验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乡镇按照时间节点抓好整改工作,加强复耕地块后期管护,及时组织耕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附件:2022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问题摸排统计表

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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