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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19实施监督 2022-09-30 16:40:43 999阅读

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草了《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临时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临时用地管理政策,部署临时用地监管抽查等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二章  选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八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先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V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V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临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第十条  临时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为生产建设单位,不得以转包方或者其他委托单位的名义申请临时用地。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
临时用地申请人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用地选址提出意见,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选址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地下光缆、高压线等公共设施。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三)临时用地提交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勘测定界材料。
5.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征求承包权人意见材料。
6.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到位的证明。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关支撑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材料。
8.土地复垦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四)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勘测定界图)、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并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批准临时用地前,申请人应完成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临时用地复垦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的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批准前,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签订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未利用地的,符合条件前提下鼓励复垦为耕地,按照相关政策纳入耕地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由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复垦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五章 临时用地监管
第二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及全程监管,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落实恢复责任,对辖区内临时用地抽查、督导,确保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到位。临时用地取得合法批准前不得动工建设,否则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等传至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在卫片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申请人应当在项目施工期间,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及时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适时核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年度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暂停其新的临时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临时用地合同(样式)
2.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附件1
临时用地合同(样式)

甲方:(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
乙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
因                     (项目名称)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本村(单位)集体(国有)土地建设       (表述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具体建设内容),现就临时用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用地位置:该宗地位于                           。(见附件勘测定界图)
2.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           公顷(亩),其中农用地    公顷(亩),建设用地    公顷(亩),未利用地    公顷(亩)。
3.使用期限:本合同项下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为   年(含复垦期);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起止日期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临时用地许可时间确定。
4.补偿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补偿费       元/(亩·年)、青苗补偿费        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年各项补偿款,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5.权力和义务:甲方负责按临时用地范围的原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分配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如因分配问题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如甲方未及时解决,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在临时用地上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应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在所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复垦。如遇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征收该宗地,乙方应自行拆除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并将土地交还甲方。
6.解纷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勘测定界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XX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       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用地单位   :
你单位    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         国有(集体)土地
        公顷,四至范围为            (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    公顷,其中农用地     公顷(具体到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面积)、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用于     项目(工程)建设,用途为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填写)。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   年,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附件:勘测定界图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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