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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等有关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880号

微信用户3484法规政策 2022-08-26 07:56:04 1098阅读

2022年8月2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转发给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重大项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继续以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并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地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的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项目,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的情况下,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国土空间规划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优先序保障用地空间。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将省下达的国土空间规划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并统筹分解至县(市、区)。

二、优化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程序。在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用地预审、用地审批时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审核意见,不需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工作;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时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符合允许占用情形的审核意见,用地审批时按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其中,同时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规定;已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唯一性论证,且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包含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可不再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工作。

三、统筹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以上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且指标预扣3个月内启动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预论证承诺的,该项目本年度可先行使用省指标;省级论证不符合条件的,调整由市指标保障。已纳入或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增补纳入省级2022年度先进制造业预支指标初步清单的项目,用地报批时可先行配置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亩的省指标;省级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调整由市指标保障。先进制造业预支指标项目用地需求确实超过500亩的且年内开工建设的,所需计划指标由省指标全额保障。

四、明确承诺方式落实水田占补平衡要求。已纳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水田指标清单的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购买水田指标。国家未批复划转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水田指标的重大项目,在按规定缴纳水田指标费用的前提下,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水田占补平衡,待国家批复后由省级直接安排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水田指标兑现承诺。

五、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地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退出、整治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均为非水田的地块按规定垦造为水田的,可用于水田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地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

六、优化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要求。涉及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确因稳定耕地资源不足无法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落实补划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情况以及无法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落实补划的原因出具书面说明后,可在城市周边范围外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七、优化项目用地节地评价论证。已通过节地评价论证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新建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间距超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有关规定的,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详细阐述合理性和必要性,节地评价报告经省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可作为用地预审或报批审查依据。既有互通立交间距超过规定,需扩建的,无需开展节地评价。

八、提前介入项目用海用岛审查。对已确定用海用岛方案但尚未取得核准手续的重大项目实行容缺受理,用海用岛审查与项目核准手续同步办理。对已编制用海用岛论证报告但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对用海用岛方案尚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专家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用海用岛论证前期工作。

九、项目用海与海域使用金减免同步办理。对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省管用海项目,可在申报项目用海时一并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在项目用海批准后,按程序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下达批复。

十、简化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竣工验收程序。适当简化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区域处置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备案后,可直接引用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相关结论。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省管用海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同步向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先行开展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审查,竣工验收合格的,在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十一、推动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渔光互补”“风渔互补”等兼容性高、互补性强的用海项目,支持采用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方式审批,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执行期限与自然资源部文件一致。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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