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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住宅物业的共用部位,业主共有权是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还是必须以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另外,非住宅业主在什么条件下会对同一幢住宅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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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以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英文
词语的英文定义是 common areas and structures。
共用部位的共有依据来自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同作用,并非仅靠合同约定产生。法律、法规对基础、承重墙、屋顶、门厅等部位通常已有强制性共有规定,合同主要是在合法范围内进一步确认或细化具体范围。非住宅业主享有共有权的前提,是该非住宅与住宅在结构上相连,且被认定为共用部位;仅位置邻近但无结构相连关系的,通常不因此取得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