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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列举了电梯、绿地、道路等,但列举中同时包含建筑物、构筑物与设备,如何区分哪些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而非专有部分?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时,共有附属设施设备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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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定义
共用设施设备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英文
词语的英文定义是 common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共用设施设备的认定首先看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其次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有明确约定。列举中的电梯、消防设施、道路、绿地等,因服务于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通常不属于某一户专有部分;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也以非营利和共用为特征。合同中未写明的,实践中一般结合是否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是否由业主共同使用及维护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