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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地质灾害危险性里的“危险性”是只看灾害体自身致灾能力,还是也包含承灾对象可能遭受的损失?评估时“发育程度、危害程度、诱发因素”三个指标各自侧重什么,容易与易发性、易损性混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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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一定发育程度的地质体在天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的危害。
注:地质灾害危险性根据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诱发因素三个指标确定。
英文
词语的英文定义是 geological hazard risk。
补充说明
与易发性、易损性的区别
“危险性”侧重灾害体自身致灾能力与诱发条件,回答“会不会发生、发生后破坏力多大”;“易发性”侧重地质环境条件下灾害发生的空间概率,“易损性”侧重承灾体的抗损能力与可能损失。三者分属不同评估环节,不宜混用。
三个指标的理解
发育程度反映灾害体现状规模与稳定性,危害程度反映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诱发因素反映天然或人为触发条件。三者综合后得出危险性等级,而不是单独以某一项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