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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中,“恢复原地类”和“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是并列关系还是存在先后顺序?如果原地类本身已不具备恢复条件,复垦义务人要按什么标准才算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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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是对因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补充说明
“恢复原地类”与“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总能同时满足。原地类的确定以损毁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确实无法恢复时,可在不降低地类等级的前提下安排为其他适宜地类,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确认。复垦义务是否履行到位,最终以验收时对土地质量、配套设施和权属关系的综合评定为依据,而不只看表面是否恢复耕作或建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