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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不具备入户加固条件时,可根据建筑结构类型、检测鉴定结论及加固需求采用不入户加固方案,尽量在建筑外墙及楼梯间进行单侧加固,增设圈梁构造柱,避免入户施工对居民生活的扰动;具备条件时也可采取外套加固方案或基础隔震方案。
既有住宅不入户加固设计
加固设计应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加固措施全面解决鉴定报告所列问题。当检测鉴定报告内容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要求检测鉴定单位补充检测,确保为加固设计提供充分的现状依据。
检测鉴定与承载力复核
补充检测要求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常因原图纸缺失、检测期间内部需正常使用等原因,导致检测鉴定报告相关数据和结论存在缺失,例如圈梁构造柱布置情况、楼板支承长度、楼板类型等,影响加固设计判断。当发现检测鉴定报告内容不足以为加固设计提供现状依据时,设计单位应要求检测单位补充提供。
抗压承载力加固复核
当检测鉴定显示既有住宅结构墙体存在抗压承载力不足时,加固设计应复核确认抗压承载力加固需求,并应尽量避免采用涉及内墙加固的方案。一般受荷面积较大的室内墙体易出现此类问题,常规面层加固方式需入户施工并占用室内使用面积。当不存在墙体开裂、砂浆松散等影响正常使用情况时,入户加固对居民生活有较大扰动。加固设计单位宜对此类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对于材料强度取值明显低于原设计图纸或同小区其他楼栋时,可要求检测鉴定单位现场踏勘并复测。
圈梁构造柱设置
既有砌体住宅加固后的圈梁构造柱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加固后的构造柱设置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的规定,加固后的圈梁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对B类建筑的要求。
钢拉杆不入户施工做法
为实现不入户加固,一般采取“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方法。内圈梁采用钢拉杆替代,常规做法需从外墙开孔后从户内穿过,影响居民室内装修效果。现可采用钻孔设备在建筑横墙内部进行水平钻孔,钢拉杆布置在横墙内部,实现不入户加固。钻孔位置宜位于楼板底部,沿内横墙贯通布置并锚固至外纵墙外加圈梁构造柱位置,钢拉杆布置后宜采用高强灌浆料将孔洞填实,并应避免浆料渗入户内。设计图纸中需对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提出要求。
体系影响系数取值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圈梁和构造柱设置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内墙局部较小墙垛,考虑到施工可行性,可不进行构造柱增设。
抗震承载力验算
抗震承载力验算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加固后应使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均不小于1.0,且各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均不小于0.8。因户内墙体难以进行加固施工,故对户内未加固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放松,但要求不小于0.8。未加固墙段的抗震能力验算应考虑加固墙体刚度增大导致的地震力重分配情况,并应确认墙段从属面积计算与实际情况一致。
外加横墙及外加板带
当内部钢拉杆方案难以实施时,若既有建筑室外空间具备条件,可设置外加横墙及外加板带。外加横墙截面尺寸需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外套结构加固的相关规定,加固后结构连接也应符合该规程相关要求。
高度大于13m的A类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
对于高度大于13m的A类多层砌体房屋,加固后构造柱设置不满足B类8度要求但满足B类7度要求时,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抗震验算涉及构造柱的体系影响系数值,可根据构造柱的布置情况取0.8~0.9。当层数为五、六层时,内墙与外墙交接处均应布置构造柱。部分既有砌体住宅在内外墙交界位置存在外挑阳台,增设外加构造柱宜考虑阳台区域影响,加固做法宜减少对后续使用功能的扰动,并提前与居民进行沟通。当局部区域确实难以增设构造柱,可考虑一定的体系影响系数折减。
楼屋盖支承长度不足的处理
当楼、屋盖支承长度不足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当支承长度比规定少15%以内时,体系影响系数值按0.9取值;
- 当支承长度比规定少15%~25%时,体系影响系数值按0.8取值;
- 当支承长度比规定少25%以上时,可增设托梁。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楼、屋盖整体性时,体系影响系数值可按0.8取值。
当采用增设托梁加固时,应考虑其入户施工需求及对室内装修效果的影响,提前做好居民工作。若为避免入户施工,可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楼、屋盖整体性,例如增大外圈梁截面或配筋、加密钢拉杆水平间距等,提高圈梁对楼板整体性的约束,并应经大震弹塑性分析验证,确保楼板支承部位接缝在大震作用下不出现严重损伤,防止脱落。
底层框架砖房结构加固
当既有住宅结构形式为底层框架砖房结构时,结构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