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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盘溪镇规划为什么没把两个商场中心的兴贸路规划为商业类用地,土地证上写的是划拨商住两用,为什么变成了住宅?长期经营者(约30年)属于利益关系人,可是为什么没有听证环节,土地证上写划拨的商住两用土地就被先划拨为公园又划拨为住宅?没有经过商量,也没有经过听证这种环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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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1、若该地块原为集体土地,镇政府通过乡镇规划确定用地性质时,通常会组织听证会,应该会有相应的公告。
2、如果该地块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为划拨商住两用,且证未到期。政府将地块用途从“商住”先改为“公园”再改为“住宅”,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大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8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作为在该地块上持续经营约30年的经营者,本人属于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整个修改过程中,政府从未征求过本人的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该规划修改及后续的土地用途变更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关于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