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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防火强制性要求是什么?

微信用户4492技术标准 2023-04-29 08:59:45554 举报


  •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消防设施强制性要求包含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方面,内容如下: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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