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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核(省级权限)内容是什么?

微信用户10229编制审批 2023-03-18 19:02:37211 举报


  • 2023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海域使用审核(省级权限):


    海域使用审核(省级权限)

    【00011512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海域使用审核【000115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海域使用审核(省级权限)【00011512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00011512100302)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00011512100303)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00011512100304)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00011512100305)

    4.设定依据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5.实施依据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6)《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8)《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

    (9)《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

    (10)《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

    (11)《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八条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1)《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八条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四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六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章

    7.实施机关:省级自然资源(海洋)部门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3)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5)项目用海符合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

    (6)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7)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8)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科学合理;

    (9)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10)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11)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12)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

    (13)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1)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2)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4)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5)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6)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7)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1)原海域使用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

    (4)不存在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

    (5)无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6)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7)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8)申请续期用海期限合理;

    (9)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相关海域使用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

    (4)转让后不改变海域用途;

    (5)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6)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

    (7)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8)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9)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10)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与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

    (2)开展常态化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项目用海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开展常态化监管工作,对已批用海项目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发现问题,进行处置。非现场监管主要依托卫星遥感、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月度为周期开展,重点排查用海范围、用海方式、用海期限等是否按用海批复要求开展等问题。现场监管主要依托海上及岸线巡查等手段,以季度为周期开展,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范围用海或改变用海方式、是否按要求施工、是否竣工、是否改变批准用途、是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要求、此前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项目用海申请函;

    (2)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6)生态评估报告(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7)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1)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函;

    (2)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3)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4)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6)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1)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函;

    (2)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

    (3)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5)用海期限合理性论证材料。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函;

    (2)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协议;

    (4)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5)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6)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7)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2)《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七)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a)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核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专家评审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5)审核部门审查;

    (6)批准机关批准/不予批准;

    (7)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b)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核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审核部门审查;

    (5)批准机关批准/不予批准;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c)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核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专家评审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5)审核部门审查;

    (6)批准机关批准/不予批准;

    (7)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d)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核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审核部门审查;

    (5)批准机关批准/不予批准;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四章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全章内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是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否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是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关于XX项目用海的函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关于XX项目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函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关于XX项目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函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关于XX项目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函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根据项目用海批复文件确定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根据原海域使用权设立批复文件确定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根据项目用海续期批复文件确定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根据原海域使用权设立批复文件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变更批复文件内容的,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是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否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否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海域使用权人根据批复文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无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无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自然资源部;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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