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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35公顷以上耕地前期资料审核咨询

微信用户15557编制审批 2023-01-15 11:22:23391 举报
河道治理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能否预审?征收预公告等前期资料县级政府能发布吗?要不要经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虽然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但试点省份和期限有限: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开始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发时,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预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般不需要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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