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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
2022-11-18 0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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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资深国土人大家好,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根据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第(8)条: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请问,新设矿业权如何属于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我咨询了相关部门,答复是“只要在勘探范围内有永久基本农田,不论农田占多少、不论今后开采方式、都不允许新设探矿权”;相关部门对非战略性矿产,采用地下开采的方式避开永久基本农田是允许的,但是对勘探有基本农田的一律不允许,却又拿不出具体政策说不允许,各位大侠,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麻烦附上准确允许的文件依据)允许此情况新设探矿权,探矿权,探矿权!(因采矿权认可,遂暂时不用采矿权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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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10099
2022-11-18 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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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勘探权与采矿权,审批是分开的。采矿权井下开采,允许地表范围存在基本农田。但勘探作业面,是在地面进行的,所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针对战略性矿产探矿权

开展地质勘查时,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但需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针对非战略性勘探

未明确即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除非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另外,自然资规〔2019〕1号文中,也明确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按新设矿业权处理。即通过变更方式,转为非战略性矿产时,也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战略性矿产探矿权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2、关于临时用地使用年限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将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调整为不超过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