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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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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规〔2020〕6号,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2.评估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收到评估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县)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经评估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