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DB5117/T86-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的通则、分类、职责、条件、验收、移交。本文件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验收移交,其他县(市)城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以及国、省、县、乡、村、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移交。
本规范围绕达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移交管理工作,确立了从职责划分、条件审核到具体操作流程的全链条管理要求。本规范明确,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验收使用,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严禁投入使用。本规范将安全设施细化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备和隔离防护设施五大类,并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核心接收与监管主体,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整改与管养兜底责任。整体设计注重前期审查意见的闭环整改、产品质量与设计文件的达标验收,以及移交后不少于一年的稳定运行期,确保设施“建成即合规、移交即能用”。
本规范要求在道路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先行组织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形式涵盖现场检查、设备测试与资料审查。建设单位须提交包括竣工图纸、质检报告、审查整改意见及网络接入证明在内的全套材料,并确保设施间无相互遮挡、不传递无关信息。专项验收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后续竣工验收,道路不得开放运行,以此构建了前置性安全把关机制。
本规范设定了严格的移交门槛,即设施需通过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满一年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且移交时间不得早于道路主体移交。移交内容包含验收合格报告、设施清单及相关文件。针对非PPP项目及PPP项目中涉及联网联控的关键设备,明确由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收并负责后续管养,实现了建设期与运维期的权责无缝转移与资金预算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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