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79-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判定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其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依据受纳海域水环境功能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并分别对应不同水质保护目标,旨在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减少对近岸海域环境的污染压力。自实施之日起,新建和现有养殖主体均须按分级和时限要求执行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指标的排放限值,同时配套了明确的采样、监测方法和达标判定规则,为行业准入和日常监管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
本文件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第一、二类水质标准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排入第三、四类水质标准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以此落实差异化管控。此外,本文件对新建及改扩建养殖单位(户)自实施之日起即执行排放限值,对现有主体则给予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体现了分类分步推进的思路。
本文件细化了尾水监测的操作规范,规定取样点须设在总排放口或尾水处理设施出口处,并设置标志;采样须在排放过程时段进行,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按相关规范执行。在结果判定上采用单项判定法,任一项目超标即判定不达标;多次或多排放口采样时,须全部监测结果均符合限值方可达标,确保监管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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