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范》DB36/T1856-2023,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防空警报设施的基本要求、地址选择与布局、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江西省防空警报设施从选址建设到维护管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基本要求、地址选择与布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核心环节。本规范明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要求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强调新建民用建筑应预留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在技术层面,本规范对警报器的环境适应性、安装高度、控制系统互联互通、后备电源保障时长等均提出了量化指标,同时建立了周巡检、月维护、季度测试和年度试鸣检查的四级维护体系,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本规范要求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地址应结合地形地貌、人口分布和重要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选择机关、学校等公共建筑,并以大功率电声警报器为主实现建城区全覆盖,音响覆盖半径宜为400米至800米。建设方面,新建民用建筑须在顶层预留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独立专用房,并配套电源、避雷、天线平台等设施;警报器安装高度应大于覆盖半径内建筑物平均高度4米,且需具备在零下25℃至55℃温度范围及高湿、强降雨等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本规范建立了分级维护管理制度,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员负责周检和月维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季度测试和年度试鸣检查,严禁擅自启动警报器。档案管理方面,本规范要求建立电子与纸质双轨档案,将设施安装、维护、维修、拆除迁移等记录纳入省级统一信息化平台,并规定数据统计须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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