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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0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pdf

2022年3月3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

本通知旨在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明确实验室分类、职责、条件与筛选程序。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两级质控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本通知要求各省组织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家,省级质控实验室每省限定2至3家,国家级质控实验室限定10家左右。筛选工作设定明确时间节点,要求2022年3月18日前完成省级初步筛选,3月31日前完成专家复核评审,4月10日前公布检测实验室名录,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实验室分类与核心职责

检测实验室承担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任务,须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并接受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本省普查质量监督、留样抽检、能力验证协助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有盐碱地任务的还需承担地下水样检测。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参与制定全国质控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数据复核并编制全国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

申请条件与筛选方式

检测实验室须具备相应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在岗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并具备固定的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省级筛选采用文件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人员设备、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评分。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还需满足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技术指导能力和复检评判能力等额外条件。

时间安排与监督管理

各省须于2022年3月18日前完成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并报送材料,3月31日前完成专家复核和评审并公示1周,4月10日前公布正式名录。本通知要求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存在检测质量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实验室取消资格,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可追溯。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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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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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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