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学校评定导则》DB63/T2168-2023,自2023年11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各类生态学校申报及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及评定体系。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开展生态学校的创建及评定工作。
本导则规定了生态学校申报、评价与管理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生态学校的创建及评定工作。本导则从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到评定程序作出了系统性规范,明确了生态学校以生态文明教育系统为依托、引导学生树立生态文明意识的核心定位,并对自然教育等相关术语进行了界定。本导则要求申报学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并配备相应设施,同时须确保近三年无重大教学事故和投诉处罚记录,相关资料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本导则要求生态学校的创建须以学校决策层的明确职责划分为组织保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硬件方面应配备与生态学校创建和运营相匹配的设施,软件方面则强调近三年无重大教学事故、无相关投诉处罚记录,且创建、管理及评价资料须及时归档并由专兼职人员管理,以此确保申报主体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本导则以附录A《生态学校评定表》为核心评价依据,评定程序分为申报、审查、结果评定和复核四个环节。申报阶段,在环境保护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拥有示范性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或课程、以及校内建有相关博物馆、标本馆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学校可优先申报;审查分为材料符合性审查和专家团队现场审查两步;通过评定的标准为85分以上,经主管部门授牌后,还需接受年度工作报告和复核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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