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供水工程报废技术导则》DB41/T2496-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报废的总体要求、报废条件和报废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报废。
本导则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报废的总体要求、报废条件及报废程序,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报废管理工作。本导则界定了工程整体报废与局部报废两类情形,并从水源及取水工程、构(建)筑物、输配水管道、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计量设施设备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报废技术条件。在程序上,本导则要求II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须经专业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IV型及以下工程可提交报废申请表,报废前须征得用水户代表或基层组织同意,并编制替代方案以保障正常用水需求,相关档案资料须按规定归档。
本导则将农村供水工程分为集中与分散两大类,明确IV型及以下供水工程可整体报废,III型及以上工程应优先通过维修养护或技术改造保障运行,不宜整体报废,确需整体报废的须深入论证并妥善处置。报废处理前,必须编制报废实施方案,采取稳妥的替代措施,保障用水户正常用水不受影响。
本导则从工程整体、水源及取水工程、构(建)筑物、输配水管道、机电设备及计量设施等维度系统列出了报废条件,如工程老化且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管道破损比例超过30%或漏损率超过40%、设备经鉴定无维修价值等。评估工作需综合审查设施使用年限、供水能力、水源状况及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确保报废决策具备充分的技术与经济依据。
本导则规定农村供水工程报废须履行评估、申请、审批等程序。III型及以上工程由产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向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评估报告须涵盖单位概况、工程现状、报废理由、第三方评估意见及相关方意见等内容。报废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连同工程设计、运行管理档案,均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