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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8-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pdf

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土地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执法机关办理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全省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执法尺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明确了执法机关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规定系统构建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与规则,并严格禁止畸轻畸重、同案异罚等不当裁量,同时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适用调整程序及监督管理机制,力求在个案处理中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实现精准执法。

裁量规则的核心体系

本规定对裁量情节进行了精细划分。不予处罚情形涵盖了未成年人、轻微无危害后果及无主观过错等法定情形,并明确了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从轻或减轻处罚侧重于未成年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形;从重处罚则针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红线、屡次违法及妨碍执法等恶劣情节。多个情节并存时,本规定确立了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裁量的规则,防止机械执法。

裁量基准的制定与适用

本规定明确了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裁量基准制定权限,要求上级已有基准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细化不得突破上级划定的阶次或幅度。对可能显失公平的调整情形,设置了经集体讨论或报批的动态适用程序,兼顾了规则的刚性与特殊情况的弹性处理。

执法监督与过错责任

本规定构建了层级监督与自我纠正相结合的制约机制。要求执法机关发现裁量不当应主动纠正,上级机关则通过执法检查与案卷评查进行监督。对超越裁量权限、不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等不当行为,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导致重大损失的,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保障裁量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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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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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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