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旨在规范全省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执法尺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明确了执法机关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规定系统构建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与规则,并严格禁止畸轻畸重、同案异罚等不当裁量,同时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适用调整程序及监督管理机制,力求在个案处理中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实现精准执法。
裁量规则的核心体系
本规定对裁量情节进行了精细划分。不予处罚情形涵盖了未成年人、轻微无危害后果及无主观过错等法定情形,并明确了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从轻或减轻处罚侧重于未成年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形;从重处罚则针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红线、屡次违法及妨碍执法等恶劣情节。多个情节并存时,本规定确立了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裁量的规则,防止机械执法。
裁量基准的制定与适用
本规定明确了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裁量基准制定权限,要求上级已有基准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细化不得突破上级划定的阶次或幅度。对可能显失公平的调整情形,设置了经集体讨论或报批的动态适用程序,兼顾了规则的刚性与特殊情况的弹性处理。
执法监督与过错责任
本规定构建了层级监督与自我纠正相结合的制约机制。要求执法机关发现裁量不当应主动纠正,上级机关则通过执法检查与案卷评查进行监督。对超越裁量权限、不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等不当行为,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导致重大损失的,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保障裁量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