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23/T3622-2023,自2023年09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职责、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消防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建立指导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涵盖术语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消防组织、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场所设置与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建立等内容。标准旨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责任人,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演练,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体系。
学校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教职工、保安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均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学生应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学校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场所设置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及用火用电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划定学生宿舍、食堂厨房、实验室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