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3部分验收》DB53/T1194.3-2023,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验收条件、初验的组织与实施、竣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验收检验检测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验收,其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验收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验收条件、初验与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检验检测、验收结论与整改及系统移交等核心要求。文件明确了初验和竣工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初验申请书、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在组织实施上,对验收组的构成做出严格规定,要求技术专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文件还详细列出了检验检测的必备项目,覆盖系统基本功能性能、传输性能、设备安全、联网性能及车辆卡口、人脸识别等专项功能,并规定了检测抽样规则。验收结论依据合格率判定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对不合格项提出了明确的整改与复验要求。
系统验收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系统按设计完工且功能正常后进行;竣工验收须在通过初验、试运行并取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后开展。验收前须提交齐全的工程文档,如需求任务书、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等。
检验检测须涵盖系统功能性能、传输性能、设备与环境安全、安装施工质量、监控中心建设、联网性能及安全性等关键内容。若系统包含车辆卡口、人脸识别等专项功能,还需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针对性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CMA资质。
验收结论依据施工、技术、资料审查的合格率综合判定。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必须整改后复验,复验抽样数量加倍。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整改措施落实后,方可正式办理资料移交和系统移交,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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