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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2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3〕31号.doc

2023年7月25日,自然资源部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参与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服务部“两统一”职责,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3〕31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应于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完成。

本办法旨在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强化业务与诚信考核,以保障评审和技术咨询工作质量。办法明确了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系统规定了专家库的建设、专业划分、遴选入库程序、权利义务、使用回避规则以及动态化考核监督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构建了一个覆盖油气矿产、固体矿产和地热矿泉水三大领域的专业化、规范化的评审专家管理体系。

专家库建设与遴选机制

评审专家库以专业需求为导向,划分为油气矿产、固体矿产及地热矿泉水三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地质、物探、采矿、经济等多个专业。入选专家需满足政治素养、高级职称、丰富工作经历及年龄健康等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或专家推荐、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公开透明地进行遴选,已取得评估师证书的专家经确认可直接入库。

考核监督与动态管理

对评审专家实行以“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为核心的年度考核,依据问题严重程度设置10分、5分、2分、1分四档记分标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3分将被告知提醒,达5分则暂停业务一年,满10分即被移出专家库且不得再次入库。同时,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并社会公开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3〕3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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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3〕3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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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3〕3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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