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智慧城市 基础设施 第2部分:城市智能中枢数据要求》DB37/T4613.2-2023,自2023年06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城市建设中城市智能中枢的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存储、数据治理、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智慧城市建设中城市智能中枢数据管理的功能设计。
本规范是山东省《智慧城市 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聚焦城市智能中枢建设中的数据管理环节,围绕数据从产生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提出系统性能力要求。本规范明确了数据采集的多种方式与格式支持,规定了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汇聚归集能力,提出了弹性可扩展的分布式存储架构,并对元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数据编码、质量管控、资源目录及数据沙箱等治理手段进行了详细界定。在此基础上,本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数据授权、确权、开放与共享的机制,阐述了数据在运行态势分析、辅助决策和可视化展示中的应用方向,并最终从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到销毁各节点构建了完整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本规范以数据流动的七个关键阶段为线索,构建了端到端的管理框架。在数据采集环节,强调对数据库日志、消息队列、传感器等多种来源及文本、音视频等多种格式的兼容,并支持自动定时与实时采集。数据汇聚阶段则要求具备对全量、增量及不同频率数据的归集与更新能力。数据存储方面,本规范倡导采用可弹性伸缩的分布式架构,为异构数据提供差异化分级存储,并配套统一的存取接口与运维监测告警机制。
本规范将数据治理置于中枢能力的关键位置,系统规定了元数据管理、数据比对校验、一致性检验及问题数据处理的流程,并引入数据编码规范以支撑后续的开放共享。在数据资源管理上,通过分级分类、资源目录注册发布、数据地图可视化及数据沙箱安全流通等方式,实现数据资产的有序管理。数据开放共享部分则着重强调多角色权限控制、数据确权登记追溯以及支持API、库表交换、可用不可见等多元化的共享模式,确保数据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地释放价值。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