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16.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本法定位于规范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区域开展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活动,确立了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全文围绕许可准入、承包者义务、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构建制度框架,要求从事相关活动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许可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同时强调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利用先进技术,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与损害,以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许可管理与承包者核心义务

本法规设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求申请者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包括基本情况、区域信息、资金技术能力和工作计划在内的完整材料,经审查许可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展活动。承包者享有合同区内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及区域内文物和铺设物,并遵守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或重大变更须事先报经同意,相关变动情况应及时备案。

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

本法规将环境保护作为贯穿勘探开发活动全过程的强制性要求。承包者有义务事先开展海洋状况调查、确定环境基线并评估环境影响,活动中须制定并执行环境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记录。此外,还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生态系统、受威胁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损害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报警、报告和实际可行的损害防控措施。

科技支撑与监督检查机制

本法明确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深海公共平台建设与共享合作,鼓励企业研发技术装备,并通过开放科考设施等方式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同时规定资源调查和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资料副本及实物样本须按规定汇交。在监管层面,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者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须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环境监测和投资事项,并提供船舶、设施、记录等供检查,对违法行为设置了从责令改正、罚款到撤销许可的梯度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1页
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2页
第 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9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