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11/T3034-2023,自2023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总体要求、检测服务内容及要求、检测结果评定及报告、服务流程、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服务。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全流程要求,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活动。本规范从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维度提出总体要求,涵盖消防给水、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等二十余类系统的检测内容及方法。本规范将检测项按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明确了检测结果评定规则,并以“合格或不合格”作出综合判定。本规范还系统梳理了从前期咨询、现场踏勘、方案制定、检测实施到报告出具的服务流程,规定了档案管理期限为6年,并要求服务机构每年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规范列出的检测服务内容涵盖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消防救援窗口、各类灭火系统、消防供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共20余项。每项检测均依据附录B规定的检测方法、工具和抽样比例执行,并将检测项划分为A类(直接关系运行功能与人身安全)、B类(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和C类(规范规定需检验的轻微影响项目)三个等级。
本规范要求按检测项、子项、单项的顺序逐级评定,各类检测项需满足相应的合格条件方可判定为合格。综合评定须在所有单项合格且总不合格检测项不超过6个时判定为合格。检测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须经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及机构公章。
本规范将服务流程划分为前期咨询、现场踏勘、方案制定、检测实施和报告出具五个阶段。服务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与设备,建立从业管理、设备计量、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制度,并在每年进行一次服务质量评价,形成持续改进方案。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