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评价指标体系》DB34/T4438-2023,自202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县(市、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的创建与巩固提升建设的动态管理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的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各县(市、区)对应创建与巩固提升建设的动态管理评价。本指标体系立足安徽淮河南北差异,围绕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及组织管理五大维度,对三类创建主体分别设定量化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要求,强调林木覆盖率、城区及镇村绿化、水岸与道路绿化、农田林网等空间指标,同时兼顾树种多样性、资源保护、生态养护等质量管理内容,并将生态服务、绿色产业、科普宣传与义务植树纳入评价范畴,力求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相融共生的城乡森林生态系统。
本文件对省级森林城市从五个层面提出要求。森林网络方面,明确淮河以南县(市、区)林木覆盖率须达35%以上、淮河以北须达25%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乔木种植率不低于60%、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且辖区内半数以上乡镇须为省级森林城镇;水岸绿化率、道路绿化率、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均不低于80%。森林健康方面,要求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单一树种不超过20%,严禁移植天然大树,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10%以上的森林质量提升,并做好资源保护、生境营造、灾害防控与近自然生态养护。生态福利方面,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需建有两处以上大型生态游憩场所,城镇每万人绿道长度不少于0.4公里,并推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化方面,须建有两处以上生态科普教育场所,每年开展5次以上生态主题宣传活动,全面落实生态标识系统与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须达100%。组织管理方面,须申报备案,编制并实施10年以上总体规划,已实施2年以上,且建立生态监测与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省级森林城镇评价在森林网络上参考城市框架并适度调整,林木覆盖率沿用淮河南北差异化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辖区内半数以上村庄须为省级森林村庄,水岸绿化率与道路绿化率均提高至90%以上。森林健康方面,乡土树种使用率降至70%以上,其余物种多样性、苗木使用、森林质量提升及资源保护等要求与城市层面基本衔接。生态福利要求建成区内至少有1处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园,并推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化则要求至少1处生态科普教育场所,每年至少1次生态宣传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保持85%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组织管理同样要求申报备案、编制且实施10年以上总体规划并规范档案管理。
省级森林村庄评价聚焦行政村(社区)尺度,林木覆盖率沿用淮河南北差异规定,中心村绿化覆盖率须达50%以上,并建有至少1处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道路河渠绿化率和水岸绿化率均达90%以上,同时要求四旁绿化实现美化,宜林荒山荒地全部绿化。森林健康强调采用本地适生树种、推行近自然抚育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杜绝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生态福利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小果园、小花园、小竹园,并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组织管理要求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编制建设规划且实施2年以上,档案管理须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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