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DB63/T2073-2022,自2023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在矿业活动中所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程。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DB63/T 2073-2022》是一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省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全省范围内各类矿山(包括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该规程涵盖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恢复治理、监测、方案编制与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和治理措施,如地质灾害治理、含水层保护与修复、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土地资源损毁治理及植被恢复等。同时,规程对调查内容、方法、范围及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规定了监测对象、技术要求和管理责任。通过标准化的流程和科学的治理手段,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类及治理措施。
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的内容、方法和具体要求。
细化了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不同类型的治理方案。
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原则。
实现“保障安全、修复生态、兼顾景观和产业发展”的功能目标。
对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方案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了发证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与监管机制。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