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 是一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而规模大于或等于 500m³/d 的设施则执行国家标准。标准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分级,根据处理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同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新建和现有设施的执行时间表,以及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遵循的相关水质标准。此外,标准还对排污口设置、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排放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其规模和出水去向划分为一级和二级标准,以适应不同环境功能区的保护需求。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需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而现有设施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相同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进行定期监测,超标排放将被认定为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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