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使其分类规范、收集有序、转运合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DB23/T2639-2020,自2020年07月07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行政村、自然屯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转运。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DB23/T 2639-2020 是一项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转运流程。该标准从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包括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以及有害垃圾。同时,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点、垃圾分拣中心及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了因地制宜、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处理的原则。此外,还提供了垃圾量测算标准、分类标志、运输路线规划等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供了系统性指导。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标准对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车、收集点、分拣中心及转运站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垃圾收运过程科学、高效、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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