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自2019年01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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