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自2019年01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是一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控制农村水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机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并明确了新(改、扩)建与现有设施的不同排放限值。标准还提出应根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分类执行不同的排放等级,同时鼓励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并允许在特定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标准对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出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新(改、扩)建设施与现有设施在排放标准上存在差异,特别是2014年前建成的设施仍需遵循旧标准。
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且对再生利用的污水有相应水质要求。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