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名词术语,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是一部旨在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名词术语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该标准首次发布,主要针对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进行统一定义,以提升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标准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等,明确各类排污口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要求,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排查、整治、监测、信息化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强化排污口全过程监管体系。
环境水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海域水体。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放口:指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入河排污口: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海排污口: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利用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或入河入海排污口的产权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
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单位:依法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具有监督管理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承担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的单位。